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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微彩2023-12-1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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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中外对话丨“天然的伙伴”,中阿学者共叙双边关系******

  中新网北京12月11日电 题:东西问·中外对话丨“天然的伙伴”,中阿学者共叙双边关系

  作者 孟湘君 彭大伟

  “在丝绸古道中相知相交,在民族解放斗争中患难与共,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合作共赢,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坚守道义”——近日,在沙特利雅得出席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的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中阿友好交往的悠久历史,以及双方发展关系的深刻意涵娓娓道来。

  赓续友好传统,擘画未来蓝图。习主席这次沙特行,以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的顺利举行,有何重大意义?中阿发展关系,具备哪些优势和潜力?接下来,双方如何共建命运共同体,深化战略合作?

  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邀请阿联酋阿布扎比执行局主席前战略顾问、香港大学亚洲全球研究所研究员易卜拉欣·哈什姆,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际发展研究所所长崔守军,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副教授、海外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佘纲正,展开对话。

当地时间12月8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利雅得王宫会见沙特国王萨勒曼。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图片来源:新华社当地时间12月8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利雅得王宫会见沙特国王萨勒曼。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阿是天然伙伴”,哈什姆评价称,在世界体系正经历结构性转变的背景下,中阿利益越来越趋同,二者都要求建立一个更公平公正的世界体系,因此密切协调、彼此支持。

  崔守军指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布局不断完善,树立了跨区域“南南合作”的新典范。访沙特期间,习主席在沙特《利雅得报》上发文,三次提及“一带一路”倡议,表达了“一带一路”同沙特“2030愿景”加强对接的期许。

  佘纲正分析,近年来,阿拉伯国家转为“向东看”,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发展关系、深化合作,成为一种潮流。中阿双方有望加强在全球治理方面的合作,在地区热点问题上坚持寻求对话空间,推动地区和平稳定发展。

  对话实录摘编如下:

  中新社记者:习主席此次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以及中阿、中海、中沙领导人“三环峰会”的顺利举行,有何重要意义?

  佘纲正:进入百年大变局后,世界并不太平,乌克兰危机引发西方对俄制裁,中东地区新旧矛盾交织。中阿、中海、中沙领导人峰会相继举办,是双方外交合作层面史无前例的安排,凸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特征。

  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等背景下,中国不断打开外交局面,通过举办以发展、稳定为基调的中阿、中海峰会,向世界传递了继续扩大开放、扩大对外交往的积极信号。

  哈什姆:本次几场峰会,是中阿双方有史以来第一次在这种级别和规模上开展对话,双方为此做了很多努力。峰会在中阿合作论坛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使双方对话达到新高度。

资料图:沙特首都利雅得掠影。中新社发 杜洋 摄资料图:沙特首都利雅得掠影。中新社发 杜洋 摄

  中新社记者:这几场峰会取得丰硕成果,哪些成果值得我们关注?

  佘纲正:从这几场峰会的联合声明可以看出,中阿双方既立足于经贸往来、能源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传统强项”,又关注人文对话、高新科技交流与市场深度互联互通等新领域。

  同时在政治和安全领域上,中阿、中海峰会也指明了多项具体关切,这在未来有助于推动落实中国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特别是通过利用海湾地区多边对话平台等机制,朝着真正争取解决各方合理安全关切的方向努力。

  哈什姆:新时代当中,阿中需密切协调从经济到政治等各个领域的政策。阿中峰会是就双方提出的倡议的细节达成一致的绝佳机会。峰会的一个关键成果是重申对彼此最优先事项的支持,如阿方重申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支持,中国承诺支持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反对干涉阿拉伯国家的主权和内政。

  中新社记者:新时期中阿深化关系与经贸合作,具备哪些优势和潜力?

  崔守军:在中阿关系层面,中国已成为阿拉伯国家第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外国投资国,2021年中阿双边贸易额达3300多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1.5倍。

  在中海关系层面,面对世界变局,出于风险分散和防范的考量,海湾国家有意减持美国国债,加大对中国互联网科技、跨境电商、人工智能、清洁能源等产业的投资力度。

  在中沙关系层面,沙特对华政策正积极地从“向东看”转变为“向东行”,希望以石油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一体化深度合作,拉动中沙关系再上新台阶。

  哈什姆:阿拉伯国家高度赞赏与中国朋友的关系,中国是阿拉伯国家最大贸易伙伴,沙特是中国最大石油进口来源国。阿中应在中阿合作论坛和《中国对阿拉伯国家政策文件》基础上深化、扩大合作。能源仍是核心,贸易、投资仍是两翼,在可再生能源、生物技术、空间探索等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继续展现出重要意义。

当地时间12月8日中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利雅得王宫同沙特王储兼首相穆罕默德举行会谈。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当地时间12月8日中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利雅得王宫同沙特王储兼首相穆罕默德举行会谈。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新社记者:习主席访沙特期间强调,中阿要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与沙特“2030愿景”等阿方发展战略的对接。双方如何在这方面加强合作?

  佘纲正:中阿接下来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可能有两个努力方向,一是开拓新的、有潜力的“新赛道”,如高新科技、5G技术、绿色能源、医药、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二是在政治和安全问题上稳步深化双方互信,为加强双边经贸和科技合作提供相应的保障,并同时平衡和处理好跟第三方如欧美以及中东域内非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关系。

  崔守军:目前,中阿双方共建“一带一路”布局不断完善。以能源合作为主轴,以基建互联互通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为两翼,以核能、航天卫星、新能源三大高新领域为突破口,双方在国际上树立了跨区域“南南合作”的新典范。

  而沙特位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地带。该国“2030愿景”提出,到2030年,将国家建设成为阿拉伯与伊斯兰世界心脏、全球性投资强国和亚非欧交通枢纽。中沙发展关系和深化合作,对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保障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哈什姆:就长期战略来说,中阿应将“一带一路”倡议与沙特“2030愿景”结合起来,以便双方在各类国际组织当中支持彼此的战略目标,发挥协同作用,增加实现目标的前景。

  中新社记者:近年来,阿拉伯国家更多地转为“向东看”,如何看待这种变化?

  佘纲正:近年来,阿拉伯国家转为“向东看”,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发展关系、深化合作,成为一种潮流。不可否认,现在全球重新进入了一个比较明显的大国竞争时代,与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格局的“单极时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诉求,都是不要打“新冷战”。在阿拉伯世界内外,越多国家立场坚定,就越能有效抵制大国关系重回冷战时期阵营对抗的旧轨道。

  哈什姆:中阿是天生的伙伴,经济互补、文明互通。在经历了“百年屈辱”后,中国已恢复自信,不仅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电信、科学研究等领域,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阿拉伯国家赞赏中国取得的成就,并希望从地理和人口角度,更好地理解、学习中国如何有效治理一个如此庞大的国度。

  阿方还希望深化与中国的经济合作。中国是全球最主要能源消费国和石油进口国之一,以资源丰富的海合会国家为例,出于双方的协同效应,其得以与中国保持快速增长的经济关系。近年来,阿拉伯国家贸易的很大一部分流向东方,尤其是中国。保护海上航道,特别是与能源有关的航道,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中新社记者:中阿同为发展中国家重要成员、世界舞台上的重要政治力量,双方面临相似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双方如何在加强全球治理、维护和平安全等方面合作?

  哈什姆:除长期友好和当前强大的能源、经济关联,中阿双方越来越看到彼此间利益的趋同。双方都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世界体系,一个反映当前全球权力分配现实的体系。

  中阿应继续致力于世界多极化,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础;支持相互尊重、文明多样性、互不干涉和互不侵犯的原则;继续就联合国、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提出的改革现行国际体系的建议,密切合作。

  在安全合作方面,对于帮助中国推进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阿方持积极态度。同样,中国可以帮助阿拉伯国家改善地区稳定和安全,包括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以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具有全球影响的问题。

  佘纲正:加强全球治理合作,是各国面临的迫切问题,尤其是在乌克兰危机发生之后。在乌危机当中,阿拉伯国家的表现总体上看不偏不倚、独立自主,坚持劝和促谈,与中方立场相似。在地区热点问题上,中阿坚持寻求对话空间和共同点、推动和平发展的立场,堪称改善和促进全球治理方面的范例。(完)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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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天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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